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甬人专〔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浙人专〔2007〕57号)精神,要求全省在2008年完成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证书换发工作,现结合宁波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1、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予以直接换发;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
2、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本省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需换证,须经浙江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
二、换证程序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分新发证、老证换发新证、确认换发新证三类。
(一)新发证
2007年及以后年度经评审或确认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发放新证书。经省人事厅授权成立的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第一、第二、第三评审委员会、宁波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宁波市卫技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宁波市评审组等评审组织负责采集年度评审通过人员相关信息和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证书办理工作。
(二)老证换发新证
2006年及以前年度经评审或确认取得的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换发新证书。
老证换发新证程序:
1、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1),提供近期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背面须写好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贴在信息表规定位置。因照片用于证书,为确保证书清晰,请尽量提供数码照片)。《信息表》经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后连同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2、县(市)、区人事部门对《信息表》内容及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校对后,将符合换证要求人员的《信息表》内容和照片(扫描成jpg格式,用身份证号做文件名,高宽比约为3:2,分辨率按每英寸200像素设置;其它方式采集的照片尺寸应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文件大小在50K以内。以下涉及照片的同此要求)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信息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文件复印件报送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