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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党员律师示范岗制度的通知

  (一)各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支部为单位,根据“党员律师示范岗”条件于6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申报;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申报名单由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统一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市律师协会党委根据申报情况确定第一批“党员律师示范岗”数量、分布和最终名单。
  (二)市司法局根据最终名单统一制作和颁发“党员律师示范岗”牌子;“党员律师示范岗”牌子应在该律师办公场所展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今年7月1日公布我市第一批“党员律师示范岗”名单,今后每年考核复评一次,复评通过名单于每年7月1日公布;对考核结果不符合“党员律师示范岗”标准的党员,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告诫,并收回“党员律师示范岗”牌子;对履职优秀、表现突出的党员给予表彰。
  (四)市司法局根据党员律师队伍发展和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党员律师示范岗”的数量和分布,开展“党员律师示范岗”新申报工作。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宁波市律师行业党员律师示范岗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籍  贯

 

出生年月

 

工作时间

 

入党时间

 

所属支部

 

所在律师事务所

 

 

 

    

 

 

 

 

 

 

 

 

 

所获

荣誉

称号

 

党支部

意见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区

司法局

意见

   

                 年  月  日

律协

党委

意见

  

                 年  月  日

市司法局

党委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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