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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西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安市律师协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律师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试行)》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业广告系指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通过广告媒体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社会发布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广告。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可以发布律师广告。
  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

  第五条 发布广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已经通过年度年检注册;

  2.未受到暂停执业处分,或者暂停执业处分已经期满。

  第六条 广告内容仅限于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2.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及执业证号、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为了与同行业进行业务竞争,发布广告时包含下列内容:

  1.具有虚假的内容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2.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3.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的内容;

  4.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

  5.自我声名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6.进行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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