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在会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 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会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 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会长对该委员会追究主任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一条 会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秘书处应将调查结论和会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会长根据调查报告认为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由秘书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
被调查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在常务理事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会长根据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责成秘书处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并告知有申诉复核权。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 口头批评;
(二) 通报批评;
(三) 责令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四) 劝其引咎辞职;
(五) 撤销职务。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协申诉复核。超过10个工作日未提出申请复核的,问责决定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根据复核申诉的内容责成律协秘书处在7个工作日提交复核报告。
复核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复核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 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按原问责决定执行;
(二) 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取消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提出书面报告和决定,并书面告知被问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西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律师协会律师广告管理办法
(2003年1月4日市律协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8年2月29日市律协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