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的问责。
第四条 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严格履行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律师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 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提名本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二) 未按规定及时召集本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会议,提交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不按规定审核批准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罢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按规定或不认真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不按时向委员布置工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 在律师专业评优、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时,对律协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在代表律协或以本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时,不负责任、不作为,对律协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在代表律协或本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中,不注意形象、举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 不按规定向市律协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十) 不按时完成律协交办的工作的;
(十一) 具有违法违规、影响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形的;
(十二)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律师协会会长发现各专门或专业委员主任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向律师协会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副会长、秘书长向会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可以责成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当面汇报情况。
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会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会长的指示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