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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西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安市律师协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的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律师协会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实行律协秘书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上一年度结余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六章 活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开展按照主任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督促、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律师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督促、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划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小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协调,以便顺利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委员应当履行签到手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履行请假手续。

  专业委员会每次开展活动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经律协秘书处核准其活动可以按实际学习时间折抵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议通过,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律师协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问责暂行办法
(2008年2月29日西安市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提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强化务实、高效的责任型和服务型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问责,是指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专门或专业委员会无法开展工作、秩序混乱、效能低下;专门或专业委员会主任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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