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向市律协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七)完成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必要时报律协分管会长批准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或不能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律协秘书处提议、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刻制公章,公章由律协秘书处统一制作并保管,由主任委员批准使用。公章使用应在律协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员自愿报名,或由律协秘书处、律师事务所提名、推荐,经主任委员审核批准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二)年龄在55岁以下,经常务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以放宽;
(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
(四)热心律师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热心倡导、组织和帮助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处和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请假;
(四)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专业委员会工作部或本委员会主任;
(五)每年向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任委员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并报秘书处备案: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三)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五)有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行为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各专业委员会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