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并可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培训、交流的常设工作机构,接受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协调和安排,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 律协秘书处协助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开发、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从专业角度,就国家及地方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活动;
(七)在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内、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八)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
主任委员应该由从业五年以上,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行业影响力,热心于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律师担任。
副主任委员应该由从业五年以上,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理论、实务水平及一定行业影响力、组织能力的律师担任。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1至2名具有一定沟通能力和责任心的委员为该专业委员会的干事,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具有一定沟通能力的委员为该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
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提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律协或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