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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西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安市律师协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未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律师协会不得以协会的经费向任何单位提供赞助、摊派、捐赠等。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收支账目,全面准确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每个季度将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委员会,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委员会有权对财务报表及财务问题进行质询、监督。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每年应当进行一次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应当在下一年度的一季度内作出,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在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收支进行管理,对所有收入开具合法收入凭证。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报告严格管理控制财务支出,切实执行报销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出纳审核报销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可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出合理性建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会长后再作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预算外临时性支出,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会长批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借出;一次支出超过5000元的,由会长、副会长协商后同意后方可借出,事后由会长向常务理事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活动经费超支的,超出活动预算的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要超额支出的,在支出前应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告,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会长同意后,方可支出,否则超支部分费用不予报销,事后由会长向常务理事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委员会对协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财务委员会每季度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年底进行全年财务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由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2月29日市律协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提高全市律师的业务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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