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以各专门委员会为单位开展活动,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拟确定活动内容和活动费用预算(写清楚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及各项费用的用途),分管副会长负责审查活动内容和活动费用进行可行性分析,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协会年度预算和实际情况对活动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最终活动费用预算。借款时,由分管委员会的秘书填写借款单并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借款。
第九条 秘书处开展工作借款时,由经办人提出活动费用预算报告,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会长同意后,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借款。
第十条 秘书处对专门委员会活动的进展情况和费用支出进行监督,指导。协会各项活动费用从财务处借出后,由分管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活动经费由分管秘书根据活动进展分批从财务处借出,不得一次性将全部费用借出,由分管秘书根据活动进展情况分批支付活动开支。
第十二条 在活动中,各项活动支出应遵循节俭的原则,应严格在活动费用预算内进行。
第十三条 预算外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费用报销程序
第十四条 本报销程序流程适用于西安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及协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由分管秘书汇总所有报销票据。
第十六条 报账必须附事前申报报告(单)。费用报销首先要写报销单,报销单上注明用途、金额及所附票据数量,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必须用签字笔书写,填写一定要使用正楷字,不能使用艺术字,艺名,笔名,草书等。
第十七条 报销单中填列的各项金额应与所附原始票据相符。
第十八条 会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报销标准进行报销。经办事项完结后,经办人员在7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第十九条 报销费用首先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进行审核,再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分管副会长签字,最后由会长签字报销。
第二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报销费用时,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并签字,最后由会长签字报销。
第二十一条 报销费用时,出纳应严格核实财务票据,对超出经费预算或票据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可暂不予报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报告。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的财务支出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的一季度内,财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届确定的工作规划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申报的年度业务经费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