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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西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安市律师协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则的通知
(市律协发〔2008〕9号)


各律师事务所:

  《西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西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西安市律师协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问责暂行办法》经2008年2月29日四届五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西安市律师协会广告管理办法》经2008年2月29日四届五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西安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西安市律师协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问责暂行办法》

  《西安市律师协会广告管理办法》

西安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
西安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08年2月29日市律协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会员权益,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社团法人的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固定资产投入;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账目和资金的管理。会计应当是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财务印鉴和支票必须有出纳、会计分别管理。经费支出需经经办人签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方能报账。

第二章 借款及使用程序

  第七条 律师协会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严格的事前申报制度,且原则上应在年度预算标准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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