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上报实习指导律师名单的通知
(市律协发〔2008〕10号)
各律师事务所:
从2008年1月1日起,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已交由律师协会管理。按照陕西省律师协会制定的《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拟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连续5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政治观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品行良好,近3年内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和非诉讼业务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实习指导能力;
四、连续3年内个人的年均业务量在10件以上(其中市直属律师事务所和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指导律师3年内年均业务收入应在10万元以上)。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请各所认真对照上述条件,将本所拟担任实习指导律师的名册(含执业证号、执业年数)在2008年3月31日前报市律协秘书处。市律协审查确定后,进行公示并报省律协及市司法局律管处备案。未进行公示的律师不得担任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没有指导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