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村公路建设体制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农村公路建设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农村公路中的县道、大桥和隧道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其他农村公路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各县(市)区应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体制
1.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职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监管,制定全市农村公路的发展规划、管理养护办法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养护进度和质量。
2.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逐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要逐步向社会开放,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同步完善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