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质量监管
第十八条 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教育,督促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本药物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严格执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杜绝不合格药物进入流通环节。严格执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完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第九章 监测评价
第二十条 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立黄石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改革与投入并重,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