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一)2009年底,大冶市、西塞山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
(二)到2011年,初步建立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
(三)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六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中选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和基本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等情况从严控制。增加使用的非目录药品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的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和政策。
第四章 招标配送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按照《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配送。
第九条 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
第十条 加强基本药物的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回款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