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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黄石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黄石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黄石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黄石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
(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事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在我市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二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的工作模式,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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