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前全额一次性缴纳。
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可按照缴纳标准,以现金、转帐支票、汇款等形式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
专用账户户名: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
各区、县(市)、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单独设立账户收缴,并将缴费地址、户名等信息向企业进行公布。
第六条 新开工项目在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时,由市安全站和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查验本区域内建设工程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施工企业办理该工程竣工核验手续时,可以申请返还。返还时由企业向各级安全监察站提出申请,各级安全监察站在接到返还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核准并返还该项工程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返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在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死亡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未被处以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或受到罚款处罚但已足额缴纳的工程,可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
(二)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以及善后赔偿工作的,可将该项目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或者部分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及善后赔偿资金。
如该工程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可在该企业其它项目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处罚但未按规定缴纳的,可在该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扣除。扣除后的余额部分可按规定予以返还。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承揽工程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交标准可适当下调:
(一)所承揽工程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市安全联检”金、银牌工程的,可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