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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三)推行一个服务窗口即时结算。要积极整合资源,探索构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推行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费用在一个服务窗口即时同步结算。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作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监管,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指出问题不能及时纠正或服务质量差的,应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做好医疗救助与医保制度衔接

  各地要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开展,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要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高龄老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一)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成年人、二级以上残疾人、6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和高龄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资助36元,对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24元;对农村五保对象、高龄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27元标准给予资助,个人缴纳3元。按照以上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将资助费用打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帐户,帮助他们能够享受有关医疗保障待遇。

  (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各地要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一站式”管理服务,结合社会保障“一卡通”一期工程建设的要求,逐步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同步结算以及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的网络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五、规范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需求

  (一)加大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投入,足额列支配套资金,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确保困难群众人均筹资水平逐年提高。银川市及市辖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石嘴山市及市辖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其他川区市、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山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标准预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自治区医疗补助资金将综合考虑各地财政状况、人均费用支出、救助效果、工作业绩等因素,不搞平均分配,实行分类、分档次进行补助。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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