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建委负责组织对全市农民工学校师资队伍的培训工作,从学校、企业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选聘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建委颁发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 市建委负责制定《哈尔滨市建设工地农民工学校考评暂行办法》,并对全市农民工学校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综合指导、考核;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民工学校的建立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对企业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农民工教育培训基地(市建筑工程技术学校)负责对委托单位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建设安全监管部门、施工企业、建筑工地、农民工教育培训基地,应制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章制度和培训考核标准,加强和规范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农民工的培训考核工作;农民工培训教育基地负责对委托培训农民工的考核工作。对考核合格的农民工由企业或农民工培训教育基地颁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资格证书》,由培训学校在证书上验印,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证书》全省通用。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首次参加岗前培训的农民工,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每节课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小时。
第十二条 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采取多种易于农民工接受的形式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培训教育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第十三条 各施工现场所建立的农民工学校,要符合教学条件,以食堂、会议室、娱乐室做为教室的,要配备黑板、桌椅板凳等教学设施和采光、照明、取暖、通风措施。经过培训(由市建委组织)考核合格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可以结合生产实际或事故案例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教育。农民工培训教育基地,要达到安全培训质量考核条件,要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地、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完善农民工培训模式,增强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