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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三)施工单位应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协管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十四)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监控和防范措施。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做好风险源标识和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施工项目部应落实作业前的施工安全准备工作,报施工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委派专人全过程监控。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

  (十五)施工单位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按规定设置围挡及警示标志,确保城市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方便市民出行。

  (十六)施工单位要将管理层、作业层、特种作业人员、劳务人员等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做到持证上岗。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安全特性、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

  (十七)施工现场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起重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等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它施工机械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施工机具的使用管理要求,机具设备各种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十八)施工现场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验收工作,避免因质量问题带来的安全隐患。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须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禁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仍继续施工。

  (十九)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按相关规定足额配备专业对口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监理人员要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理,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监控量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施工监测方案要有针对性,应根据地铁工程沿线及周边的地质情况及地铁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主要交通线路等情况,合理布置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制作和埋设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有妥善的保护措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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