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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
  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符合就业条件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要坚持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使被征地农民享受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有关政策,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
  四、积极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把政策交给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广大农民维权意识。
  (二)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管理;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需安置人员的数量、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政府出资部分的统计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调拨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低保的衔接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示范引导,稳步推进。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细则。要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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