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当年专项资金支持上年度实际开展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每年集中一次性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将一个项目同时申报两项及两项以上支持内容,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
(二)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申请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应按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30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联合上报文件同时抄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省直企业于每年3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申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直企业将项目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负责对项目申请材料审核,提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四)拨付至各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外劳务合作
---外派劳务基地县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外派劳务基地县批复文件复印件;
3.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业绩证书等复印件。
---外派劳务培训基地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外派劳务培训基地批复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培训课程安排情况表、培训人员名单,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签订的外派合同复印件和外派人员名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投资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省商务厅统计审定上年度培训并外派劳务人数及名次证明。
---外派劳务经营企业
1.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