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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五)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09〕31号)精神,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原则,把规划环评和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评审批中,坚持以新代老,努力做到多还旧账、不欠新账。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6月底之前完成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中的两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对“双超双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小火电、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电石、碳化硅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六)加快推进“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提升环保科学监管水平。按照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和《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和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列入减排日常督查调度范围并做好自查工作。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运行,充分发挥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的作用。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照环境监测工作要点,提高监测频次和监测数据质量,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率,加快推进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减排成效。围绕减排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巩固减排成效。各地要以污染减排工作为重点,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生产,并进行处罚,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省监察厅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查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予以区域限批。
  2010年是全面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决胜之年。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10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分别控制在8.5万吨和14.6万吨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做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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