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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
  1.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自治区举办师范类专业的大学和高职高专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殊教育(如视力、听力、智力残疾教育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等)选修课程,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依托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进行培训。
  2.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附加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3〕69号)有关要求,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3.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严格执行《意见》关于“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享受特教津贴,特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的规定,保证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时,要重视鼓励特殊教育领域的先进典型。
  三、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
  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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