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规定
(一)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事发后2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首次报告,可以在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4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
(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再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总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4小时。
(三)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报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时,可按照事件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由上一级政府酌情研判,但不得不报。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按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执行。
六、进一步拓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新闻媒体是应急信息报告的重要渠道,各级新闻媒体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新闻采访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应急信息,并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准确、客观、及时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借助互联网获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并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为社会各方面报告应急信息创造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等多种方式,接受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为社会各方面的应急信息报告创造必要条件。所获信息经核实后视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