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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顺畅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检查井设施的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设施,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消防、通信、交通信号、园林、公共照明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作业井,包括井盖、井座、井箅等。

  第四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检查井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园林、水务、经济、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设施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井盖、井壁上标明行业标志及产权单位。

  鼓励检查井设施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增强防盗、抗压功能。

  第六条 检查井设施按照权属,由产权单位负责巡视和维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井设施维护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检查井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检查井设施进行维护,委托维护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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