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2010〕6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及用地报批规费准备金(以下简称“征地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及用地报批规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准备金预存专户(以下简称“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用地报批规费能够及时足额缴纳而准备的资金。
第三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按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四条 征地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用地报批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规费。
第五条 预先存入预存专户的征地补偿费用、用地报批规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待上报审批的用地报批材料、各项规费的缴纳标准、用地所在地区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开发用途为依据进行计算,由所在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核定,出具预存费用通知单,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