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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度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后,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达到持证上岗后,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索工、信号工、起重工、机械工、机动车驾驶员、起重机司机、卷扬或提升机操作工、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爆破工、司炉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需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七条 企业待岗、转岗、换岗职工和新工人进场前,应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制定定期培训教育计划,由本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一)企业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部的安全培训工作在企业安全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项目部自行组织实施,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工地的安全规章、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杜绝违章作业和增强自我保护等。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的安全培训工作,在项目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指导下,由班组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其具体安全培训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内容。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在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培训登记制度,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的职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九条 市(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安全培训工作之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业企业需要自行组织安全培训的,必须将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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