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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安[2006]2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

  现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面好转。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厅安全处。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5月18日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管理,规范安全培训行为、提高建筑业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或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和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必须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文件规定,定期接受安全培训,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筑业职工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的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和年检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建筑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或年度安全继续教育工作,委托市(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市(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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