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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改)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 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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