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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修改)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招字[2007]12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两年来,对推动和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当前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工作的发展和需要,我们对《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做了部分的修改。现将修改完成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七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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