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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5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机场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把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实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机场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水利、林业、农业、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的责任,对污染和破坏机场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有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义务。
  第五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河池分局编制的《广西河池机场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结合当地供用水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划定机场供水工程取水口断面以上集水面积1.1205平方公里为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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