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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贵港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和各县市区国库,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的对象。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 “三资”、股份制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按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三)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当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
  (二)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征。
  (三)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四)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所在单位代征。
  (五)各单位代征的在职职工地方教育附加实行逐月扣缴。由市(县、区)征收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直接转入财政国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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