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调整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古民居的保护,规范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的转让、调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办理程序规定所称的古民居是指列入“百村千幢”保护利用工程的古民居。
第三条 本办理程序规定适用于对古民居进行原地保护利用中,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征收土地并出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古民居的所有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涉及的宅基地调整。
第四条 本办理程序规定分为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办理程序规定和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村镇改造调整宅基地办理程序规定。
第五条 古民居原地保护利用土地转让办理程序规定: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人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被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二)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规划等行政部门和古民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征收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勘察、鉴定并签署意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村镇(乡)建设规划、古民居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征收意向书》;
(三)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申请征收的地块,分批次依法办理征收的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