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
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严格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解制度。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负责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
5.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察和对行政执法错案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财务审计和各级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检查,并认真执行监察、审计决定。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负责单位:市监察局、审计局)
6.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市民投诉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信访办、监察局、法制办)
(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1.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都要参加法制讲座。法制办、普法办要会同组织部门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县(处)级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负责单位:负责单位: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普法办)
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法制办要做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
立法法、处罚法、赔偿法、诉讼法、许可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单位: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