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1.制定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积极探索依法信访的新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对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引导信访人员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信访事项。(负责单位:市信访办)
2.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制度。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实行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在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同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单位:市信访办、调处办、司法局、民政局、国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水利局)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认真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依法履行。进一步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开展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新机制,提高监督的实效。(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办)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实施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应当由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发布后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经备案审查准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编排目录予以公布。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受理,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负责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3.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认真实施行政复议质证制度,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复议机构建设,配齐复议工作人员,将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负责单位:市法制办、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