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普遍发行的报刊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约束力。(负责单位:市法制办)
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制度。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要定期进行清理,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负责单位:市法制办)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成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合理划分市和县、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负责单位:市法制办、编委办)
2.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负责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人事局)
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部门或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负责单位:市法制办)
4.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单位: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