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科拟稿,法制办论证,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再送办公室分管公文处理的副主核稿,呈秘书长审核,呈市长签发。
(四)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办公室指定主办部门拟稿,协办部门会签。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出不同意见的理据上报。没有会签的文稿,承办秘书科不能送办公室领导审核。
(五)市政府部门就某一工作提出管理措施、办法、意见、方案等,经市领导同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承办秘书科科长审核修改,重点审核提出事项的理由及政策法规依据,同时应将有关附件和资料附上。未修改好的文稿不能送办公室审核。
(六)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求以市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的公文,经市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必须根据来文内容重新拟文,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凡属重要事项的上报公文,必须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公文,属须市政府签署意见转报的,呈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署意见,加盖市政府公章上报。
四、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行文,属市委办公室拟稿的,文书科接文后转一秘科呈市长、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或秘书长会签;由市政府办公室拟稿的,呈市长、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或秘书长会签。
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属市委办公室拟稿的,文书科接文后转一秘科呈秘书长会签;由市政府办公室拟稿的,呈秘书长会签。
五、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公文中征求部门或县区政府意见,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县、区和部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事项要及时办理,认真回复,反馈意见由部门、县区主要负责人签署。
六、中办、国办、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领导和自治区办公厅的批办件,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反映的重大问题转来的处理件,一律按秘书长以上领导的批示办理。办理结果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审定后,方可上报或答复有关部门。
七、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收到上级政府、部门和兄弟省、市、友好城市的电文,直接送秘书长阅处。各科室接到邀请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各种会议、庆典活动的请柬、通知、函件等,送秘书长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