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市国资委不得委派监事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市国资委与监事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监事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监事会工作经费经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列入企业年度预算, 并计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受理对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市国资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监事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经市国资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的;
(三)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四)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因前款第(二)、(三)项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监事报送企业决策、财务会计、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列席重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