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每季度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当期企业财务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其评价、招标、诉讼、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二)每年年初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末向市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对派驻企业经营业绩的评价;
(三)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即时报送派驻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遇有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当即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应当同时对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五)监事报告事项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上报。监事会主席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其他监事的意见, 并在报告中充分表述, 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监事可以单独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主要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 企业建立及执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况;
(二)监督企业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 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检查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检查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及产权转让的规范情况, 检查企业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监督国有产权代表的经营行为, 提出对国有产权代表的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的权限:
(一)列席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会议,了解企业重大决策情况;
(二)听取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对企业员工进行调查询问,要求企业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或问题作出解释;
(四)要求企业报送重要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向企业索取其他文件的备份;
(五)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