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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市国资委设立监事派驻组,负责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督工作。监事派驻组由组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办公地点由市国资委确定。监事派驻组可设秘书一人,由监事兼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依法审核认定。
  第八条 担任监事的人员除《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六)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七)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监事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对市国资委和所在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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