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进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人员,或市国资委设立的监事派驻组成员。
本规定所称监事会主席,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 由企业监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企业监事会召集人的高级监督人员。
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中,设董事会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未设董事会的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经理人员。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监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