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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
(湘司发[2010]59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厅机关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业务工作部门、办公室、法制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起草、审查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司法厅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草拟并提出,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计划确定后,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督办。

  第四条 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主管业务工作部门承担;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工作部门的,由厅领导指定一个业务工作部门为主,相关业务工作部门配合,也可以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起草。

  第五条 起草部门在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通知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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