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乐成
2008年4月17日
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第五条 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同时进行,确保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
第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验收制度。
第七条 本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可以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与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