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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与质监、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严格监督实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供货证明制度,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自律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生产、销售、采购、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
  (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将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性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本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切实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确保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领导是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并定期检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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