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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消防站的建设,完善消防站的布局。三年内,各地级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实际增建消防站,南宁市要完成第二个特勤消防站建设,其他地级市城区至少完成1个普通消防站建设;未建有公安消防站的43个县(市),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建立特勤消防站的地级市要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实现计算机统一接处火警的地级市,必须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加快消防部队营房、营区的建设及改造,进一步完善消防训练基地,加大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投入力度。三年内,各地要完成公安消防队危旧营房改造,南宁、柳州、桂林等市要完成地级市训练基地建设,各市、县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内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和建设。在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力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缓解当前公安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被动局面。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县(市)要在三年内成立由公安现役消防员和合同制消防员组成的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大型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在城市社区要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办消防。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他们的防火、灭火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
  (六)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的消防工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重点抓好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的火灾防治工作,争取2008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桂西北少数民族聚居村寨消防水源建设、供电线路改造及灶改工程,50户以上连片木板房村屯的防火分隔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进一步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平安广西”建设的考评内容,积极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充分依托社区基层组织、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逐步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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