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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3、对此次文物普查发现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文物资源,提出保护和利用的方案,为发展当地社会经济服务。
  三、普查工作安排
  此次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7月起至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07年7月--9月):准备阶段。
  1、成立市、县市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须在9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并上报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8月份在桂平市举办我市文物普查工作人员培训班。
  3、组建县市区文物普查队伍。县市区文物普查队以县市(区)文博专业人员为主,并抽调一些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二)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调查阶段。
  各县市(区)开展野外文物普查、调查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宣传访问,层层落实,真抓实干,对每个乡(镇)、村、屯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填写文物普查登记表,做好资料的汇总造册,上报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对因自然灾害、经济建设或人为因素而遭受破坏及损坏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也需填写登记表,作出书面报告。对暂不能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先行登记后,报上级普查专家组核查。同时要指导各乡、村做好文物普查书面登记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整理、评估阶段
  主要任务是对普查成果进行综合整理、汇总、电脑录入,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建立贵港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库管理系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选择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资源要制定出初步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四、文物普查经费安排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经费核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文物普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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