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贵港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的通知》(桂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文物普查目的
(一)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研究确定我市文物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制定文物保护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
(三)在普查的基础上,核定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推荐第七批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准备。
(四)发掘、整合利用我市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五)培养和锻炼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文物普查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此次文物普查范围:我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1、具有一定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原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路线、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3、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
(二)文物普查主要任务:
1、通过广泛深入的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变化情况,做好调查登记,准确填报普查信息。
2、对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路线、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评估其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