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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含电子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文、投资计划以及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 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增加工程造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政府采购、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七)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九)建设成本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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