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加强医疗机构监测网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测网络的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灾情期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确保发现问题迅速予以处理、上报。
2、药品流通环节
(1)启动救灾救护工作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和安全保障的热线联系与合作机制,密切与药品需求部门的联系,关注灾区药品供应信息,为各地医疗机构在救护用药方面提供供应、安全的协调、保障服务。
(2)一旦接到救助信息,必须立即联系药品供应单位,积极协调,保证药品在交通、气候条件许可情况下的迅速供应到位;指导监督药品捐赠行为,指导其合理存放药品,严格审核药品供应单位该批药品的所有证明文件;建立救灾药品援助的工作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可追溯。
(3)对辖区内道路沿线、车站、机场、码头等人群集中地区、地段,组织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检查力度,对无资质证明及无产品合格证明的药品依法查处,对药品质量有怀疑的要进行抽样,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检验。各食品药品检验所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检验,开具检验报告。凡是不合格的药品一律不予放行。
(4)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药品经营单位不得将近有效期三个月内的药品供应灾区。
3、医疗器械
(1)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正常生产。
(2)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管,杜绝假冒伪劣医疗器械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3)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性医疗器械群体事件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4)对确认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
(三)建立抗灾救灾信息通报机制
1、自治区局启动本预案后,受灾地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和灾情研判制度,及时汇总当地食品药品生产供应情况、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与抗灾救灾有关的其他重要情况。重点受灾地区的救灾情况和其他相关重要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要求,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办公室值班室报送。重大、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2、建立救灾救护工作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和安全保障的热线联系与合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卫生部门建立紧密的热线联系,为各地医疗机构在救护用药方面提供供应、安全的协调、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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